居家办公期间,可以少发工资吗?
  • 作者:小夏
  • 发表时间:2022-11-22 14:36:57

居家办公期间,可以少发工资吗?

如果当地没有发布明确关于居家办公期间,工资发放的规定,那么就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执行:

隔离期间,员工正常工作的,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员工工资;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一般为一个月)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金额给员工发放工资;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果员工正常上班的,企业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员工支付工资;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果员工没有上班的,企业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75%给员工支付生活费。





Part.2

可以让员工强制调休吗?

很多公司在居家办公期间的做法是让员工调休,比如将后几个月的周末调到居家办公期间使用或者调休年假,那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

还是先来看看呼和浩特市最新发布的《涉疫情劳动关系政策指引》,《指引》中关于居家公办期间调休的相关问题答疑如下:

1、疫情期间企业如何采用灵活的用工方式?如何安排灵活的工作时间?

因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可以采取共享劳动、非全日制用工、远程办公等工作方式,增强用工灵活性,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企业也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各类假期等方式,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依法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解读: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企业是可以跟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各类假期,但是需要注意是与员工协商,不能一刀切。

2、哪些企业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

补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人社部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 号)中第二条规定:

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

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

由于疫情防控需要在家隔离的,有条件远程办公的,就可以进行远程办公。

必须要线下才能完成的,公司是可以安排用假期来抵充的,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单位需要提前跟员工进行协商,是否要用各种假期来进行调整,其中年假和各自的福利假(如育儿假)可以协商优先拿来抵充。

而且这种假期是应当正常发放薪水的,这只是将员工的原有权利提前拿来使用了,并不是新增的假期,不应当为了降低公司运作成本,以假期未工作为由克扣员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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